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就在此前一天,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在点评中国上半年新能源车市场时表示,“1-6月中国新能源乘用车的世界份额达到50%,未来仍有保持第一的能力。”
《通知》明确了获得减半征收或免征车船税的汽车类型及具体要求。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乘用车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 车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也设定了两项需要符合的标准。
《通知》对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要求更加严格,设定了四项标准。
•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应符合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崔东树表示,从2012年开始,相关部门共发布过三批减免车船税目录。相比前三批目录,此次不定期发布《目录》的措施简化了管理流程,效率更高,效果应该也会更突出。
《通知》指出,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
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监管方面,《通知》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崔东树认为,该《通知》有利于国内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对行业和市场都是利好,特别对于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而言,新政将有助于促进这两类车型的销售。但目前车市增长表现极差,此次减免车船税属于结构性拉动型政策,难以带来总体销量的大幅增长,未来还需要更强力的购置税等减免政策拉动内需消费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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